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需要,现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调解办法》(简称《调解办法》)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简称《执法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近年来法治社会的建设、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普及以及群众在住房消费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使得民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不断提升,追缴住房公积金的维权需求也更为迫切。目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层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缺少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追缴公积金的执法依据也较欠缺。经对前述住房公积金执法背景进行评估考虑,我中心认为,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扩面和追缴投诉处理,需明确两个方面:一是要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二是要建立追缴投诉的调解机制。
(一)规范行政执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对行政执法标准和流程进行规范,将体系确立成文以作为执法依据。
(二)建立调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仅靠行政执法已无法应对日趋严峻的公积金追缴形势,建立一条适用更广泛、更快捷的辅助途径势在必行。广东省的文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纠纷纳入了劳资纠纷的范围,省对劳动纠纷的处理原则为:“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向未来、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维权也可参照引入调解机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搭建平台,作为对话协调的连接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调解办法》立足于长效建立依法协商、维权纠纷调解的机制。
二、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
3、《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
5、《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1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建法函〔2021〕395号)
14、《东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东法治委〔2021〕1号)
15、《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委托代理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事项的指引》(东公积金通〔2021〕18号)
16、《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公积金通〔2018〕3号)
17、《关于修订<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6〕40号)
三、具体条文制定的内容和目的
(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共设条文56条,分为十章。除第一章明确维权纠纷定义、主体责任、职权范围,第十章附则规定其它事项外,其余章节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环节进行划分。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范围、行政调查权限及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章对公积金中心的执法受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范,包括对维权人的配合要求及对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的办理要求两方面。并在第十一条新引入了调解机制,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维权投诉中可以实行前置调解,为维权投诉处理增加一条新途径。
第三章对立案、调查工作作了明确、细化的规定,并借鉴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等相关规定明确证据的采用原则、对证据存在异议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参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对行政执法的送达进行规范,明确了采用的送达手段优先次序及送达生效的要求。
第五章授予执法对象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明确其有及时反馈信息的义务;明确了执法对象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反证;明确了陈述申辩的采纳原则;明确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采纳陈述申辩的情况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
第六章规定了行政决定的形成、程序、时限和法律依据。本章也设置了行政执法的自查复核程序,以更大的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第七章规定了行政决定被撤销或主动撤销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的应对处理,并明确了公积金中心的告知义务。
第八章规定了执法中止、终止的情形。
第九章立足于建立信息通报,建立负面清单,及依规定列入信用公示或信用联合惩戒。除了常规的信息通报外,尝试引入特别的信息通报,在行政处罚以外引入新的惩戒手段,以达到提升行政效率、加快执法速度、对违法单位造成震慑的目的。
(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调解办法》
随着住房公积金维权案件在数量上的快速增长,严格而漫长的执法程序必然无法满足维权需求,届时也引起新的矛盾。《调解办法》明确了调解作为纠纷处理的优先措施,尽量在执法程序前采用,以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本办法有36条,共6个章,按调解对象人数分为个体调解和集体调解两种情况。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纠纷调解的指导原则、调解的责任部门和职权划分,并对维权纠纷调解进行了定义。其中,调解的指导原则遵照广东省劳资纠纷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个体调解作为调解的基础,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不同调解结果后的处理方式,强调了在受理维权投诉时,将征询职工调解意愿作为必要的步骤,前期的基础工作有利于后期的工作开展。
第三章集体调解明确界定了群体性纠纷的条件,规定了群体性纠纷应当优先采用调解协商,群体性纠纷采用调解优先于个体纠纷。另外,根据执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集体协商前期的征询意愿、统计、制定方案等基础工作,既要考虑职工的权益,也要考虑单位的经营状况,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可操作性。
第四章一般规定主要调解程序性的规范,规定了调解的期限、调解不成功的后续处理、转入行政执法程序的流程等内容。第四章中也设置了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单位不配合的,公积金中心可终止调解转入行政执法程序。同时明确调解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职工应对个人提出的意愿、诉求,作出的表决、结果确认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规定了调解程序中的特别情况,设置了一般规定外的补充条款。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