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8
省市地区:湖北,十堰市
发文机构: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2-28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3年度职工月缴存基数应按2022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2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照2021年十堰市统计局公布的十堰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即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136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省政府公布执行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茅箭区、张湾区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其他县(市)区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20元。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在堰中央和省管企业、双管单位在进行2023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时,按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核准的工资总额计算,不超过2023年度武汉市缴存基数上限。上述单位办理年审需办事处在中心归集执法科备案缴存基数后再予以通过。(注: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缴存比例

企业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12%,其他单位8%至12%,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一致。

个人自愿缴存户缴存比例为20%(比照单位缴存方式各10%缴存)。

三、调整范围及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在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四、办理程序

已签订网上业务大厅使用协议的缴存单位,由经办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操作手册》,在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gjj.shiyan.gov.cn.)自行填报。

未签订网上业务大厅使用协议的缴存单位,经办人需先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业务大厅签订网上业务大厅使用协议,再通过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填报。

五、办理时间

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28日

六、注意事项

(一)缴存单位应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缴存单位的基本信息如有变动的,应在办理年审的同时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三)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告知职工本人结果,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在办理年审时,有工会的需经由工会审批同意。职工对年度缴存基数、比例有异议的,需在本年度内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超期提出异议的中心不予受理,由缴存单位自行处理。

(四)各缴存单位年审后,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核定的月缴存金额汇缴至缴存单位约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银行专户内。缴存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缴存银行,因银企业务确需变更缴存银行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办事处报中心归集执法科备案后办理。

(五)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咨询电话:0719-12329;0719-8107137。


附件:1.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认表

2.2023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定表

3.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明细表

4.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办理未能达标申标审批表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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