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东政发〔2018〕12号)自201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老年人权益,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上级新的政策要求出台,现行优待老年人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行修订。
(一)原文件到期需要及时修订。《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8〕12号)有效期至2022年7月23日,为保持优待政策合法性和连续性需要及时修订。
(二)适应人口快速老龄化形势,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市公安户籍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3.94万,约占户籍总人口的22.15%。庞大的老年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没有广大老年人的安定,就没有全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三)落实上级要求,完善配套政策的需要。2018年以来,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部分条款已与当前形势和实际工作不相适应,需要优化。2020年11月,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优待范围进一步拓展,优待标准有了新提高,并对部分政策进行了统一规定,我市现行优待政策需要与上级政策融合。
(四)强化老年民生工作,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现代化强市建设进入新阶段,为加强老年民生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出“养老保障工作要走在全省前列”的具体要求。对现行优待规定进行修订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上级要求和领导指示,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具体体现,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部分优待项目。总条款由原先的三十一条增加到三十四条,主要增加:第七条关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对经济困难的特殊老年人提供服务照顾,第八条关于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第十条关于领取养老金等资格认证工作实行静默认证或上门认证,第十一条关于随子女户口迁移老年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三条关于医疗机构为老年人保留人工服务、免收挂号费,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关于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和医疗服务,第十七条关于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第十九条关于鼓励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第二十四条关于老年教育资源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优惠照顾,第二十六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免费遗嘱公证服务等内容。
(二)调整优化部分条款。
1.第五条关于老年人生活救助金。范围方面,一是将发放人群由原来的75周岁及以上扩大到70周岁及以上;二是将居住在原油田、石油大学、军马场集团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生活救助金发放范围,实现同类人员同城待遇。同时,将老年人生活救助金发放条件由“符合户籍、年龄条件的农村老年人和城镇非离退休老年人”优化界定为“符合户籍、年龄条件且未享受离休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标准方面,立足于国内省内领先,提高了每个年龄段符合条件人员的救助金发放标准。具体标准为:70周岁至74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80周岁至89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长寿补贴金。老年人生活救助金、长寿补贴金实行属地管理。
2.对第六条关于政府为部分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第九条关于加强城乡贫困老年人住房保障,第十二条关于政府资助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第十八条关于鼓励服务行业开展为老服务等条款进行优化,使之更加符合当前工作实际。
(三)规范表述部分条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要求,将有关政策内容进行规范表述,主要是第二条关于老年人范围、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界定,第十三条关于就医优待,第二十二条关于健身场所优待,第二十三条关于公园、景点门票等优待,实现与省文件内容一致,便于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落实。
三、修订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对《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进行了修订,5月份形成初稿,广泛征求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作了修改完善。7月30日,按照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再次进行修改完善。8月10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召开了专题评审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为低风险。8月19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13日,市政府第9-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东政发〔2022〕11号)2022年9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