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9年7月起对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通辽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16526元;调整缴存基数上限的单位,需同时补齐本年度已汇缴月份的差额部分住房公积金。
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通辽市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科尔沁区、开发区、霍林郭勒市1660元;开鲁县、扎鲁特旗1560元;科左后旗、库伦旗、奈曼旗、科左中旗1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