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的三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周至、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
四、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本单位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2013年度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六、各缴存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准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确填写调整清册,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核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七、单位未按上述要求为职工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有权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八、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九、各受委托银行应按要求,积极协助缴存单位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十、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