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医保局):
根据《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绵医保发〔2019〕12号)精神,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原则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定点,要严格遵循“属地管辖、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方便群众、强化监管”原则,由开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的医疗机构、开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的基层医疗机构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组成。
二、条件和方式
(一)医疗机构
已开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的医疗机构,无需签订门诊慢性病定点协议,系统在开通住院结算的同时自动开通门诊慢性病划卡结算。
(二)零售药店
新定点的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除满足基本医保定点条件外,还应具备:
1.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满三年,申请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记录。
2.应配备执业药师2人,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
3.营业场所内安装高清摄像头实现营业面积“无死角”监控,划卡结算处视频监控应正对结算电脑屏幕,能够清楚显示屏幕上划卡结算信息。完整视频资料保留至少3个月备查。
4.营业面积绵阳主城区范围内不低于120㎡、县城所在地不低于80㎡、乡镇不低于60㎡。
5.药品种类(同一种类下的不同品规视为一种)绵阳主城区药店不少于1500种、县城所在地不少于1200种。
6.库存和在售的所有药品“进销存”数据全部实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7.在售药品应包含绵阳市目前认定的所有慢性病病种对应的常见治疗药品,每个病种对应药品不少于3种,其中糖尿病和高血压对应的药品分别不少于10种。
8.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支付范围的在售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我市公立医院在四川省药械采购监督平台采购价。
零售药店仅开通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结算。各县市区(园区)的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数量实行总额控制,合理布局。各县市区、园区参照普通定点药店准入方式,采取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投标选择等方式确定,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后,签订门诊慢性病定点服务协议,协议文本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
三、监督管理
(一)强化定点协议管理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守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完善进销存管理、财务管理、处方管理、药师配备、药品存放等各项制度,不得有违反定点服务协议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并积极配合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违规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管辖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绵医保发〔2019〕12号)要求和协议内容严格管理,一旦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采取立即暂停门诊慢性病定点结算的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存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空刷盗刷等行为的;
2.将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滋补品及其他物品串换成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
3.为无结算资格或暂停定点服务的医药机构提供医保结算行为的;
4.虚假上传入库销售等信息的;
5.伪造虚假进货票据的;
6.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刷卡销售账务与进销存账务或实际销售项目不符;
7.使用两套及以上进销存软件,或进销存软件未安装我市嵌入式医保系统接口软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个人帐户资金)销售的药品未通过嵌入式医保系统接口软件销售的;
8.为慢性病患者提供结算服务时,实际结算药品与慢性病患者用药方案载明的用药品种、用法、用量及使用时限不符的;
9.定点医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医保结算账户等与备案信息不同的;
10.慢性病药品价格高于同期公立医院在省药械采购监管平台采购价的;
11.为慢性病药品办理补刷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的;
12.营业期间驻店药师不在岗或营业人员未经考试上岗的;
13.摆放、销售除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之外的非药商品。
四、几点要求
(一)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涉及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安全,牵涉医药机构广,群众关注度高,县市区(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服务群众理念,不断完善本地医药定点监督管理体系。
(二)各地要精心组织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方式,严把准入关,对定点区位要做到提前规划,在人口集中区域合理布局。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定点医药机构配售医保药品行为的稽核监督检查力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通过不定期稽核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逗硬处理。
(四)各地对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控制数量不得自行突破,在对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五、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