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8年度缴存比例仍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月缴存基数上限按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市统计部门公布为41908元)的3倍确定。最高月缴存上限合计2514元,其中单位和个人月缴存上限额度各为1257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市统计部门公布为1380元)确定,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38元,其中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度不低于69元。
符合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年满18周岁在本市就读全日制高职高专的学生等,缴存基数参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市统计部门公布为41908元)核定,月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1257元,最低不低于175元。
省级以上直管单位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全面执行“降比缓缴”政策。单位确因条件困难无力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工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待单位条件好转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
三、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限。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执行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