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8
省市地区:山东,淄博市
发文机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5-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文稿解读|《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及有关文件要求,自2022年5月28日起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

(一)降低购买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

解读: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减轻职工经济压力。将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本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取消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条件限制,调整为“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本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优化人才群体贷款支持政策。符合“淄博人才金政37条”规定的人才群体,在我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月(含)以上,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才群体的范围按照“淄博人才金政37条”第5条、第6条界定。

解读: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保障人才群体住房刚性需求,适当放宽引进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符合“淄博人才金政37条”第5条、第6条规定的人才群体,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由“我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统一调整为“在我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含)以上”。

(四)明确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我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中明确显示“农村宅基地”或“用途-住宅、不动产权证号为J0x-xxxxxxx”的房屋,不再纳入已有房屋套数的计算。

解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减轻职工购房还贷压力。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将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中所列住宅均纳入房屋套数计算调整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中明确显示“农村宅基地”或“用途-住宅、不动产权证号为J0x-xxxxxxx”的房屋,不再纳入已有房屋套数的计算。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投放规模。阶段性增加住房公积金资金投放量,大幅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等待时间。

解读:阶段性增加住房公积金资金投放量。6月底前,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投放6亿元;年底前,根据贷款需求情况增加资金投放10亿元,大幅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等待时间。

三、执行时间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2年5月28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政策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前已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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