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3号)要求,现公布我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并就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医疗服务项目
我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互联网复诊诊查费”等8项(详见附件),相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的通知》(桂卫医发〔2021〕20号)相关规定提供服务。
(二)执行范围
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本次制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价格管理
1.互联网复诊诊查费是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对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的相同诊断进行复诊诊疗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不得用于首诊。
2.本次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除“互联网复诊诊查费”外,所列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价为最高指导价,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不得高于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的90%,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不得高于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的80%。
3.远程会诊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由邀请方按受邀方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向患者收取。邀请方、受邀方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议。
4.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主动向患者说明服务内容、价格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5.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项目内涵、项目价格等内容,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医保支付标准
经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乙类项目报销政策。
三、相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本地公立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的日常监测监管,对线下服务形式改变后,费用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试行两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附件: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4日
附件
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说明 |
1 | 111200001 | 互联网复诊诊查费 | 次 | 按照对应医务人员级别诊查费50%执行。 | 1.不得用于首诊。2.由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接诊。 | ||
2 | 111200002 | 远程会诊 | 次 | 200 | 按受邀方医疗机构级别收费。受邀方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会诊人员为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生。每增加一个学科,加收100元,加收最多不超过300元。 | ||
3 | 111200003 | 远程心电监测 | 含设备安置。 | 日 | 60 | ||
4 | 111200004 | 远程起搏器监测 | 不含起搏器安置术、起搏器程控功能检查。 | 日 | 60 | ||
5 | 111200005 | 远程除颤器监测 | 不含除颤器安置术、除颤器程控功能检查。 | 日 | 60 | ||
6 | 111200006 | 远程病理诊断 | 次 | 300 | 以4张切片为基数,超过4张切片的,每增加1张加收50元,加收最高不超过250元。 | ||
7 | 111200007 | 远程影像诊断 | 次 | 50 | |||
8 | 111200008 | 远程心电诊断 | 次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