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9-06-14
省市地区:江苏,扬州市
发文机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扬金管委﹝2019﹞4号
发文日期:2019-06-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扬州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度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020元,最高不超过21000元。

(二)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

(三)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同一单位须执行一个缴存比例。

(四)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分别精确到元。

三、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事项

1、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2、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有条件的单位可在网上进行申报。

3、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4、各县(市、区)和仪征化纤集团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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