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1
省市地区:上海
发文机构: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2-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1、《试点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2017年来,本市积极深化长护险试点,不断优化完善各项政策。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对此,从体现国家最新要求、稳定失能老人待遇、规范基金收支管理的原则出发,结合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局部修订《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为持续深化长护险试点提供规范指引和政策支撑。

2、《试点办法》修订是否涉及市民群众的待遇变化?

此次修订《试点办法》,移出住院医疗护理服务并恢复其由基本医保支付,仅是对住院医疗护理基金支付渠道的调整,因此,不涉及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变化,也不影响失能老人的长护险待遇。此外,企业缴费负担也没有变化。

3、《试点办法》对监管作了哪些完善?

《试点办法》加强了对长护险基金监管及相关责任处理,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违规行为需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相应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守牢基金安全的底线。

4、《试点办法》对长三角异地养老有哪些支持?

积极支持长三角异地养老,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和《关于本市老年人入住长三角区域养老机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延伸结算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前期探索实践,增补长三角区域养老机构长护险延伸结算政策,为本市失能老年人选择异地养老提供更多支持。

5、《试点办法》对养老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有哪些支持?

根据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提高养老护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提供长护险服务的养老护理员进行统一规范表述,顺应本市养老护理服务人员队伍的发展要求。

6、《试点办法》还优化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是补充调整文件依据。主要是根据近几年国家及本市立法和新出台文件,将《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列为新的试点文件依据。

二是规范部门名称和职责。根据本轮机构改革等情况,调整了长护险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和职责。

三是根据《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作用,积极探索商保经办长护险,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失能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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