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8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6-1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扩中提低”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举措。2022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4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 20号),对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明确了要求。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失业保险条例》;

4.《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5.《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坚持统一规范、统调结合、分级管理、部门协同,全面实施以政策统一为核心、基金统收统支为基础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现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全省统一规范,均衡基金负担,推动全省失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是“五统一、一加强、一机制”,分别是: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全省失业保险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统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费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统一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全省统一比例计发。统一全省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继续按规定将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的单位和人员,统一试点的支出项目,逐步规范支出适用条件和标准。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收入管理,全省基金的各项收入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基金支出管理,各地按季度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核后从省级财政专户按规定流程拨付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健全定期对账机制。统一基金结余管理,各市县基金累计结余由省统一调拨管理,2023年底,预留1个月的支出额在各级基金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扣除周转金后的基金结余中,活期存款全部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划入省级财政专户。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失业保险省级调剂制度。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从2024预算年度起,由省人力社保厅及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省财政厅审核并汇总编制基金全省预算,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并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每年按照基金预算,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各地基金征缴等计划。各市县突发大额支出或预计支出户余额不足支出时,可提出紧急请款申请。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进一步理顺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体制,健全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规范统一全省经办服务管理,开展核心业务细化梳理,推进业务流程再造。

(五)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完善适应省级统筹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数据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机制,增强各环节风险防控能力。强化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领域应用,实现失业保险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整体提升失业保险业务运行、基金监督和管理决策信息化水平。

(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调控,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机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各市县落实基金管理主体责任,严防基金“跑冒滴漏”现象,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七)建立健全责任分担机制。各市县未完成省下达的收入计划和违规少收多支等管理缺失而产生的当年基金收入减少额和支出增加额,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基金收入与符合基金支出范围的支出形成的缺口,通过省级统筹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弥补;当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不足6个月时,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或启动省与市县缺口分担机制。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要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四、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施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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