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5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刷卡(码)即时结算,未申领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的参保人,可凭身份证进行结算。参保人只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
大病报销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1.4万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1.4万-10万元报销比例为60%,10万-20万报销比例为65%,20万-30万报销比例为70%,30万以上报销比例为75%,一个医疗年度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40万元。
居民生育:
①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流产、引产和生育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定额包干支付标准,流产的350元,引产和顺产的1350元,阴式手术产的1550元,剖宫产的2750元。
②参保人因急救、抢救及其他特殊情况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手工报销必备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③参保人享受居民医保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
④参保人因生育相关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执行。因生育合并症发生手术费用的,只报销手术费用,不收取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