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1-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成都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医疗保障部门的成立,医疗救助工作职责由民政部门划转为医保部门。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和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并在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资助参保流程、救助金统筹管理、“一站式”结算服务、部门职责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我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有调整修订的需要。在此背景下,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制定了《成都市医疗救助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九章内容,对医疗救助的定义及部门职责分工,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及家庭资产的认定标准,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服务管理,救助资金管理,就医管理,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予以明确和规定。在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创新。

(一)新增救助对象类别范围

新增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抚养儿童(以下统称:困境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和精简退职职工作为医疗救助对象。

2019年9月10日,根据《关于开展成都市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精简退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通知》(成医保发〔2019〕21 号) 规定,将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困境儿童和精简退职职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首次把困境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和精简退职老职工纳入全额资助参保救助对象范围。

(二)新增救助对象救助方式

本《办法》第二章,救助方式和标准中,将困境儿童由单一的资助参保救助方式扩大到门诊救助、一般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补充医疗救助等救助范围。

(三)进一步提高救助比例,明确救助方式

1.进一步提高了门诊救助标准。

《办法》第六条提高了低保和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残疾人的一次性门诊救助,由原有的每人每年100元和每人每年2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和每人每年500元。新增加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其他残疾人的一次性门诊救助,每人每年300元。

2.新增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

《办法》第十条新增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因政策的制定需多方调研、论证、测算等环节,故罕见病救助另行制定。

3.新增加困境儿童为“一站式”联网结算服务对象,并逐步完善跨市州、跨县域 “一站式”结算服务功能,方便群众异地就医结算和异地医疗救助。

4.改进补充医疗救助方式,将原有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时间(上半年、下半年)优化为及时结算。

(四)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管理

办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1.《办法》第四章明确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使用和结余管理,市、区(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医疗救助对象数量、资金支出和筹集情况等因素科学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研究制定《成都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实现跨县域、跨市州“一站式”联网结算资金的及时性与准确性,精简拨付流程,利于管理,方便群众。

2. 《办法》第七章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档案管理。一是按照“统一格式、分类保管、装订成册”的原则分类,并采取纸质文档与电子档案相融的双重管理模式;二是明确档案保管年限管理。

3. 办法第八章明确各级各部门医保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市和区(市)县两级间的监管机制。

(五)其他

《办法》于2020年10月30日颁布;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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