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4
省市地区:湖北
发文机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19〕42号
发文日期:2019-12-03
执行日期:2020-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精神,按照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原则,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各级政府在调整基础养老金时,应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对按规定实际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四)资金分担。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提标所需资金继续按现行政策由各级财政分担。各地自行提高标准和加发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市(州)、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完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在调整提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时,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各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四、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各地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上解到省级,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五、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逐项落实政策。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调整相关标准和政策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预期。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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