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减轻“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负担,提高“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水平,全力打造“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国家级示范城市,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和部署,市医保局、市卫健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一、“两病”普通门诊统筹和“两病”门诊特定病种的区别是什么?
答:按照上级关于推进“两病”分级诊疗的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珠海市不再开展“两病”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工作。在珠海市就医的“两病”参保人,由参保人所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进行管理,按照省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登记备案,并纳入门诊统筹保障。此前已认定为“两病”门诊特定病种且未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参保人,可继续按照市门诊病种有关政策享受门诊病种待遇。
二、“两病”门诊待遇如何?
答:“两病”门诊待遇情况详见下表。
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一览表 | ||||||
类型 | 情形 | 待遇 | 说明 | |||
起付线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年度限额 | ||||
“两病”普通门诊统筹 | 在市内已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 | 无 | 70% | 不设上限 |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含通过云医保处方共享服务平台购药费用 |
已签订家庭医生付费服务包协议 | 75% | 不设上限 | ||||
“两病”门诊特定病种 | 在已签约的1-3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其中至少有1家为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 单病种 | 无 | 60% | 6000元(含个人自付部分) | |
双病种 | 8000元(含个人自付部分) |
三、“两病”可以开长期处方吗?
答:可以。“两病”长期处方由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开具,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一次处方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最多放宽至3个月,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卫〔2019〕172号)规范管理。
四、关于“两病”用药,国家、省有什么要求吗?
答:国家、省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两病”参保人优先选用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国家、省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五、基层医疗机构能否满足“两病”患者用药需求?
答:可以。为保障“两病”门诊药品开得出、用得上。珠海市积极推进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基层民营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加强“两病”药品采购监测,保障药品供应。此外,还将推动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上线云医保处方共享服务平台及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配送到家,并实行联网结算,促进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同病同药。
六、“两病”线上复诊医药费用能否报销?
答:可以。结合疫情防控和参保人需求,珠海市积极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开通“两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对于病情稳定的“两病”患者,可以线上复诊,药品可通过云医保处方共享服务平台由定点零售药店配送到家,并实行联网结算。
七、“两病”医疗费用是如何结算的?
答:(一)“两病”药品费用与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实行专项结算。“两病”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省“两病”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纳入专项保障,每月按项目结算,不计入门诊统筹结算额度。
(二)参保人报销需执行“两病”用药医保支付标准。参保人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使用省“两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和支付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目前“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示范点有哪些定点医疗机构?
答:为打造“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国家级示范城市,构建“两病”全方位、全流程的用药保障体系,将井岸镇卫生院、拱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前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家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示范点,进一步发挥典型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