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精神,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11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56元的五倍(即15780元)。
二、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20%。
四、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精神,及时办理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