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14
省市地区:四川,攀枝花市
发文机构: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攀住金〔2017〕35号
发文日期:2017-06-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核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限的通知

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规定,依据攀枝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129元/月,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415元/月。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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