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度我省企业职工(包括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为3.26%。请各地遵照执行,认真做好计息和对账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