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有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经研究,现对调整苏州市2006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通知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05〕82号)执行。
二、各地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经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工资基数最高限额:市区为7100元、张家港市为5900元、常熟市为5800元、昆山市为5800元、吴江市为5600元、太仓市为5600元、吴中区为6300元、相城区为8100元。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企业缴存比例未到各8%的应调至各8%,在各8%—12%幅度未超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各12%。
四、本年度缴存的月工资基数的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五、缴存新职工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调整。
六、调整工作从即日起开始,两个月时间基本结束,请各地接通知后,要加强领导,抓紧布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
七、调整工作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