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绵阳)

本站发布时间:2013-06-24
省市地区:四川,绵阳市
发文机构: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3-06-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管理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2012年经济发展情况,现将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12%;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8%-12%之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职工缴存和单位匹配必须相等。

二、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2013年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0605元,下限按照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绵阳市各区、江油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960元,各县不得低于880元。

三、办理程序

凡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单位,须填制《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核)表》(表一)和《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二)及单位组织代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并报电子文档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审核。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计算时,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其它要求

1、当年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确定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再作调整,期间职工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则作补缴。

2、审核时间:于每年6月至8月。

3、各管理处、分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Ο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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