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朔州)

本站发布时间:2016-06-20
省市地区:山西,朔州市
发文机构: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06-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平朔、市直、驻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使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时间的安排

按照《关于明确201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朔住公字〔2011〕11号)及《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的要求,全市各市直企事业以及驻朔单位统一安排在七月份进行缴存基数核定。凡在七月份未核定的单位,本年度内一律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新基数执行的时间

各县区、市直、平朔及驻朔各单位在新基数核定前按旧基数缴存,七月份核定后开始执行新基数。

三、关于新基数执行标准

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晋建金字〔2015〕159号)精神,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奖励性工资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内。

四、关于“限高保低”问题

2016年应继续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各县区、平朔、市直、驻朔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2858元,最低不低于2572元。平朔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其他各项基金的缴交基数,按省社平工资执行。

五、关于按月缴交问题

各缴存单位在6月20日前务必将今年一、二季度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到位,并从七月份开始严格执行按月缴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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