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对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工伤(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等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风险备用金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现就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44号)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对原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本次起草的文件,有三个方面十一处作了调整。
“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参数调整
参数修改理由(以下5项):因文件执行有效期为5年,伴随着社会平均工资和定期待遇的调整及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伤人员医疗费、基金支付金额逐年增加,以固定金额缴纳老工伤风险备用金体现不出公平公正原则,不符合基金收入与支出比例,因此参照2019年《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淄人社发〔2019〕17号)中“纳入待遇项目及风险备用金标准”规定:“费用项目标准按纳入上年度本市工伤职工相应项目人均费用计算”,将老工伤风险备用金缴纳参数予以调整。
1、职业病人员的医疗费由“职业病”人数×职业病人均医疗费(6000元/年)×缴纳年限,修改为:“职业病”人数×上年度职业病人均医疗费×缴纳年限。
2、医疗依赖人员医疗费由(“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员发生率(3%)×人均医疗依赖费用(18000元/年)×缴纳年限,修改为:(“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员发生率(3%)×1-4级工伤人员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缴纳年限。
3、其他工伤人员医疗费由(“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数)×人均旧伤复发医疗费(80元/年)×缴纳年限,修改为:“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数)×上年度人均旧伤复发医疗费×缴纳年限。
4、生活护理费由“享受生活护理费人数×人均护理费(6216元/年)×缴纳年限”,修改为:“享受生活护理费人数×上年度人均护理费×缴纳年限。”
5、在职期间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供养亲属人数×人均供养费(6024元/年)×缴纳年限”,修改为“供养亲属人数×上年度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缴纳年限”。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程序修改
原文中第四条“老工伤人员”纳入程序中,共有三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处“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以上五处修改理由:由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有关事项及工作要求修改
删除了原文第五条“(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抽调骨干力量,紧密配合,精心组织,全力抓好工作落实。”、“(五)各用人单位要本着对职工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摸底、深入了解历史和职工情况,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应纳尽纳、应保尽保。”两项内容。
修改理由:“老工伤”纳入社会统筹工作自开始至今已12年,全市大部分企业“老工伤”纳入工作已完成,少数未纳入人员及单位对政策也已了解,此项工作已非开展初始大力推进,现已成为常规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范围
(二)“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项目
(三)“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标准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程序
(五)有关事项及工作要求
公开征求意见和部门会签情况
《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后,于12月2日至10日在淄博市政府网站、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
《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后,我局法规科对通知内容进行了审查、修改,内容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