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8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3-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缴存职工取得完全产权,结合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可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应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收益价款缴款凭证,向管理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缴款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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