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3
省市地区:山东,淄博市
发文机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淄住字〔2023〕1号
发文日期:2023-06-28
执行日期:2023-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3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683.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为21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90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700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以上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办理方式

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线下调整为辅的方式,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办理。

(一)线上办理

单位网厅专管员可登录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https://zbzfgjj.cn/hfmiswt/login)办理。

(二)线下办理

未注册单位网厅专管员的缴存单位,可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可选择通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或到各服务厅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2023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23年6月份的缴存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二)缴存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以公告、通知、签字确认等方式及时告知职工本人,同时留存相关资料。缴存单位应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缴存单位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缴存职工核对本人账户余额、缴存明细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缴存人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爱山东”APP、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附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docx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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