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锡房金〔2007〕18号)

本站发布时间:2007-09-11
省市地区:江苏,无锡市
发文机构: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锡房金〔2007〕18号
发文日期:2007-09-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锡房金〔2007〕18号)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锡房联(2007)6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的规定,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按以下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计缴基数按职工个人二OO六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按工资总额口径)确定。

二、职工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为方便单位对职工月均工资的计算,可参照二OO六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确定的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值执行 (事业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的按职工二OO六年度实际月均工资收入确定)。

三、市区二OO七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7600元。领取最低工资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年度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按照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要求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0%:企业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在8%-12%幅度内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二OO六年度为亏损单位,经单位申请,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职工和单位缴交率可分别为5%;二00六年度为微利单位,因增加公积金资助单位可能亏损,经单位申请,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职工和单位缴交率可分别为6%。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凡要求降低公积金缴交率的单位,须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单位二OO六年度财务报告及有关书面文件审核批准后执行。有关报批手续,于9 月28日前结束。

五、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5%为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在13%-18%幅度内确定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

六、计算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额时一律见角、分进元。

七、各单位应将每个职工自2007年7月起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与原已缴存额的差额进行补缴。具体操作:单位将每个职工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计算后,与2007年9月份的缴存额合并缴存,从10月份起再按调整后的缴存额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参照办理。

八、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额须填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调整汇缴清册”,并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7年9月底前送交银行房改金融专柜。“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调整汇缴清册”于9 月15 日前由各缴交单位向银行房改金融专柜领取。

缴存住房公积金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可到各银行房改金融专柜拷贝数据,办理调整手续。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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