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人社发〔2011〕92号)。(政策内容表述如下)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之月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后足额缴费的为实际缴费年限。从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不足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含灵活就业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如本人自愿,在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可同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转退休手续。
2、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停止缴费并办理了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手续。缴费年限不达规定的,要按规定一次性补足。逾期不办理的,可视作自动脱保,但原个人帐户基金仍可继续使用。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的职工,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办理参保手续,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足额补缴费用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应按首次参保人员对待。
4、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达规定的,需按照办理补缴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足额补缴。
5、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休职工,由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导致退休待遇暂时不能计算发放,在此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应先由参保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待退休养老金待遇补发后再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给予报销。
二、关键词:在职转退休,缴费年限核定
三、要点解读
1、参保职工最低缴费年限
根据并人社发〔2011〕92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3、视同缴费年限
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之月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四、 问题示例
例、王先生,1951年10月出生,1969年1月参加工作,2008年8月开始参保缴费,2012年12月退休,2013年1月进统筹。
第一步:计算需要补缴的月数
视同缴费月数=2001年10月-1969年1月=394个月
实际缴费月数=2012年12月-2008年8月=53个月
按照并人社发〔2011〕92号文件,
实际缴费需要补缴月数=10年*12月-53=67个月。
第二步:计算补缴金额
缴费基数为退休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该职工2011年7-12月缴费工资1677元,2012年1-12月缴费工资1995元,则该职工退休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的加权平均数为(1995*11+1677)/12=1969元
单位补缴部分=缴费基数*7%*补缴月数=1969*7%*67=9246元
个人补缴部分=缴费基数*2%*补缴月数=1969*2%*67=2613元
需要注意的地方:缴费基数*7%和缴费基数*2%四舍五入取整后再乘以补缴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