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4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及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就业政策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针对当前就业再就业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新出台的有关就业政策,尽快完善出台新的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劳动者和单位了解政策,熟悉办理程序,确保落实各项就业政策。
二、完善制约监督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在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中,必须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凡资金使用,必须建立内控制度;凡资金拨付,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凡资金监督管理,必须建立问责机制和跟踪反馈机制。要用完善的制度约束权力,用良好的机制推动工作,确保促进就业资金安全运行,确保就业困难群体应享尽享,真正做到促进就业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贯彻人社部发〔2011〕103号文件精神,对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清理。各市和义乌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将全市自查和清理情况于12月20日前分别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明年,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省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各地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机制。在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政策所需资金情况下,要将资金使用与当地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结合起来,要深入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全力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助推转型升级,既要体现政策效应,也要体现工作实绩,确保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省级就业专项资金转移分配采用“因素法”,重点考虑各地就业工作成效、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的进度、结构、效益等因素,对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地区,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