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市属开发区、示范区:
现将《东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
东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开展生育关怀项目的公益性资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
第二章 公益金资金来源
第三条 公益金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每年市、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财政安排专款,除利津县由市财政承担50%、县财政承担50%外,其他由市财政承担20%,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财政各承担80%)。
(二)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公益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 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和财力状况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生育关怀行动,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前且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主要包括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伤残、独生子女父母伤残、独生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独生子女或农村计生双女户子女患重大疾病、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因遭遇重大灾祸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计生特殊家庭的关怀扶助、精神慰藉,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教育。
公益金分为一次性救助和项目救助。当年10月1日至下年度9月30日为一个救助年度。
一次性救助对象及标准:
1、独生子女因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0元。
2、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残,且残疾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3、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农村计生双女户子女患重大疾病,且在此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仍在3万元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每人给予一次性救助不超过5000元,且各类救助资金不超过个人自付部分。
4、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且子女不满18周岁,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0元。
第六条 公益金资金管理:需动用公益金时,经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卫生健康(社会事务)部门复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单方上报或越级上报不予受理。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安排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七条 公益金的使用程序:
一次性救助程序:每年10月初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或社区、单位)调查核实并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单位)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于10月20日前上报,经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医保局审核,10月底联合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市县财政预算,由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务局)按照预算安排负责发放。
第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市、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公益金资金管理,合理安排预算并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开展。市、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卫生健康(社会事务)部门负责生育关怀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属开发区、示范区相关部门)协助卫健部门核实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报销情况。县区、乡镇(街道)、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卫生健康(社会事务)部门负责救助对象档案的建立和信息确认、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发放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严格按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使用公益金,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其他专项资金和正常公用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公益金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卫生健康(社会事务)部门组织绩效自评,撰写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挤占挪用救助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公益金的申请人,除追缴公益金外,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益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接受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财政和卫生健康(社会事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单位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如遇到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东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东财社〔2016〕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