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2]243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浙部属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反馈。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关于在浙江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2001〕1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浙江省人事厅是管理本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协调本省博士后工作,研究制定博士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增设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博士后工作业务培训,抓好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本省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站申请及年度招收计划
第七条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受理本省境内各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申请。申请设站单位由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直、部属单位推荐并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初审后报送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较高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三)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技术力量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经营管理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三)单位领导及所属部门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对博士后制度有较全面的了解,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四)具有一定的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渠道,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各设站单位必须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设站单位的情况编制全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方案,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一条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三)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留学博士回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除应向设站单位提供第十一条前三款材料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推荐意见。
鼓励和支持优秀留学博士来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设站单位应随时为他们办理进站手续,并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工作站应当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初审,并报人事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提出招收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并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在报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可以依托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申请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应当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凡需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由设站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予以退站。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著作)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评审鉴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时,可以根据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其评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在站期间业绩特别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可由设站单位推荐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设站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期满出站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继续留在设站单位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颁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条中央财政划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流动站国家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和生活费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资助标准和每年度下达的资助招收计划,下拨给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按计划内招收实有人数核拨到设站单位。中央财政划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按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划拨的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流动站自筹资金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各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本省境内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申报条件和程序,按《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所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办法由各设站单位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办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按照人事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统一部署,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或建站后两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按其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设站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设站单位提供博士后公寓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当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三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设站单位所在城市落常住户口,凭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介绍信和学历证书等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或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介绍信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设站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八章博士后联谊会
第四十条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是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联谊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省博士后联谊会在省人事厅指导和协调下,按照联谊会章程开展工作,积极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搞好科研工作的同时,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办好博士后科技开发基地,促进产学研和科技、人才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博士后群体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二条省博士后联谊会应制定每年度的活动计划,并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