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3
省市地区:云南
发文机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0-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云南省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47号),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一、调整人群范围有哪些?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二)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且2020年基本养老金月调整金额低于2020年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的。

(三)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四)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五)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六)2019年12月31日前,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工伤职工;及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七)201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已按月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二、每月调整标准是多少?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调整后达不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2020年基本养老金月调整金额低于2020年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的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每月差额部分。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的渠道?

(一)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三)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金月调整金额低于2020年伤残津贴调整金额的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调整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四)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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