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调整“乙类乙管”后新冠感染医疗保障政策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0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处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10
执行日期:2023-01-08
废止日期:2023-03-31
摘要: 安徽省优化调整“乙类乙管”后新冠感染医疗保障政策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近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下简称“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一、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救治医院定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收治医院

一是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延续前期费用保障政策,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二是优化政策执行后,救治医院定点范围由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新冠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扩大到所有收治医疗机构。

二、门急诊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水平提高到75%

一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感染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继续实施专项保障政策,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75%。二是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我省基本医保普通门急诊医保政策执行。

三、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全力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除执行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确定的药品外,我省还将36个药品纳入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按参保地医保相关规定支付。

四、“互联网+”医疗服务首诊纳入医保支付,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可按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有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五、建立临时协议管理“绿色通道”

根据需要,可通过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方式,将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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