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市区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方便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将调整2016年度咸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5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0%,同时允许有条件单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个百分点,有困难的单位可下调1-5个百分点。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
(二)确因经济状况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职工的缴存额度一经确定调整期内不得变更。2016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5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于每年12月份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调整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四、2016年度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高保低标准
(一)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不低于246元(单位和个人各半)。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算。根据咸宁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原则上不高于2950元(单位和个人各半)。
五、规范审核,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资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缴存单位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年度月缴存额度的调整工资。单位要认真填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1)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清册》(附件2)(两附表可在咸宁公积金网下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咸宁市市直机关事业在职人员改革性补贴汇总审批表(一)、奖励性补贴审核表(二)、住房补贴核算表(三),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上级部门核定单位职工的工资明细表,单位获奖项的有关原件和复印件,便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纸质报表二份和电子文档一份到市中心营业大厅办理。报送时限为2016年6月15日至6月30日。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填报的《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清册》要认真审核。对未调整基数的单位须摸清情况,上门指导,宣传政策到位,并做好促调工作。积极为缴存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各单位落实好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三)各县市区办事处应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并指导所辖区域内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帮助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单位在报送住房公缴存额度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联系。咨询电话:8135603。
附件1:《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