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贯彻落实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以下简称《标准》)《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襄人社规〔2011〕3号,以下简称《规程》),规范机构改革职能融合后鉴定程序,规范病历资料收集和现场复查项目,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服务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鉴定职能。因机构改革工伤保险科(股)与其他科(股)室合并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站职责随工伤保险业务融入新成立 的科(股)室,站长由新成立科(股)室的负责人担任。
二、 鉴定程序。养老保险科(股)或养老保险业务所在科(股) 负责申请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当地鉴定申报受理、材料审核、现场诊断和复查;鉴定结束,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三、病历资料。根据《标准》《规程》结合被鉴定人所患疾病,除提供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近三年的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病历外还须提供以下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等资料:
1. 恶性肿瘤:提供病理报告单、手术记录;近半年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肝肾功能、肿瘤标志物检查化验单;血液病的提供远近期血液、骨髓化验单或有关特殊检查确诊资料。
2. 心脏疾患:提供近期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定);脑钠肽测定报告单。
3. 肝脏疾患:既往就诊病史资料;近期血常规、肝功能、凝血功能检查报告单,B超和CT片及报告单。
4. 肾脏疾患:提供远近期尿、肾功能、血常规化验单,B超和CT片及报告单。
5. 肺部疾患:提供胸部CT片、肺功能测定、血气分析及相应报告单,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资料。
6. 脑血管意外者:提供手术记录、头颅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癫痫者还需提供脑电图。
7. 眼科病者:提供近1年治疗病历和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资料;视野、眼底检查报告单;视觉诱发电位、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检查片和报告单。
8. 耳部疾患:提供耳电测听、声阻抗、听觉脑干诱发电位 (ABR)检查报告单。
9-骨科疾患:提供X光片或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 瘫痪者还需提供肌电图。
10. 糖尿病疾患:提供远近期血糖、尿化验单。再根据并发症的不同,分别提供与糖尿病相应的眼部疾病检查情况、心脏功能情况、肾脏功能情况相关资料。
11. 精神疾病者:提供近5年系统治疗(住院治疗,或每月平均到医院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或其他专科治疗等)的病历,智能损伤者提供智商(IQ)测查报告。
四、现场复查。为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准确,对要以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判定依据的病种以及被鉴定人无法提供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等资料的,结合专家意见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查。
1. 恶性肿瘤:肿瘤分期不能确定的,复查彩超、CT或MR;肝肾功能、肿瘤标志物等。
2. 心脏疾患(含并发症):复查心电图、心脏彩超(心功能测定)、脑钠肽测定等。
3. 肝脏疾患:复查肝功能、凝血功能、B超等。
4. 肾脏疾患(含并发症):复查肾功能、血常规、B超等。
5. 肺部疾患:复查胸部CT、肺功能测定、血气分析等。
6. 脑血管意外:复查头颅CT或核磁共振,癫痫复查脑电图等。
7. 眼科疾患(含并发症):复查视力、矫正视力,视野、 眼底、视觉诱发电位、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等。
8. 耳部疾患:复查电测听、声阻抗、听觉脑干诱发电位(ABR)等。
9. 骨科疾患:复查X线或CT或核磁共振等。
五、有关要求。各鉴定工作站要按照《规程》和本《通知》 要求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做好申请受理、病历复核,确保病历资料真实有效;组织好现场诊断,确保专家认为必要复查的疾病和项目重新检查;要严格依据《标准》提出初审意见,确保条款使用合理,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公平;报送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时必须材料齐全、意见精确、程序到位。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