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请示》(保公积金〔2021〕4号)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并书面表决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
二、执行时间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