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对账、规范缴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7年7月20日至8月20日。
二、审核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资金来源、专管员、联系电话等。
(二)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汇缴状态、缴至年月、缴存余额等。
(三)规范缴存情况。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欠缴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及违规多缴的情况。
(四)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上一年度个人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个月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133元),最低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6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130元)。
(五)缴存比例。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同一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六)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单位和个人部分均逢分逢角进元,不能为小数)。
2017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2912元,即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1456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银行业机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复函》(湘政办函〔2016〕104号)文件精神,银行业机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不得超过20%调整为不得超过12%,月缴存基数上限按照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执行。
三、审核程序
(一)单位专管员到管理部拷取本单位对账单,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据实按要求填报《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册回单》,提交电子、纸质文档。
(二)各单位应同时填报《2017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变更清册》及《单位封存人员清单》,提交电子、纸质文档。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无论工资增减与否,本年度月缴存额不再变更。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在调整基数前,应先汇缴2017年6月份及补缴之前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未按要求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的,管理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单位应当核对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如有错误的请在《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册回单》中进行填报,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四)符合《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所在管理部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单位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政策条件的,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的通知》(湘建金〔2016〕11号)规定执行。
(五)为规范管理,根据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我中心设立了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各单位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重复开户现象。
(六)在基数调整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通过娄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ldgjj.com)查询有关政策规定,或直接与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归集提取科:8238283;市直单位:8238291;娄星区:8260633;钢城:8619516;涟源市:4437663;冷水江市:5230856;新化县:3568905;双峰县:6823262)。
附件:1.2017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表
2.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册回单
3.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变更清册
4.单位封存人员清单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