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孕检费结算方式。
不再统一设定具体的孕检项目,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取消现孕检备案手续,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在生育时,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并结算,确保每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足额享受孕检待遇。
二、调整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顺产限额维持不变,仍为2800元;剖宫产待遇限额由现行2800元提高到3800元。职工分娩实际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三、对部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保障标准适度调整。
按二级医院收费标准,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调整为限额支付。
四、调整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待遇条件。
根据省政府两险合并实施方案规定,将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调整为: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的,方可领取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