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6
省市地区:山东,威海市
发文机构: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1-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调整孕检费结算方式。

不再统一设定具体的孕检项目,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取消现孕检备案手续,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在生育时,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并结算,确保每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足额享受孕检待遇。

二、调整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顺产限额维持不变,仍为2800元;剖宫产待遇限额由现行2800元提高到3800元。职工分娩实际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三、对部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保障标准适度调整。

按二级医院收费标准,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调整为限额支付。

四、调整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待遇条件。

根据省政府两险合并实施方案规定,将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调整为: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的,方可领取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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