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4
省市地区:山东,东营市
发文机构: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23〕2号
发文日期:2023-05-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东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


为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我市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重点,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到2024年年底前,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2800人,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各界充分理解、广泛支持、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各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落实,不再列出)

2.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制定并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适当放宽体检标准,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专业、学历等报名条件。(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3.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年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通过多种形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4.严格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对达不到就业比例的国有企业用人单位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加大监督检查和信息通报力度。(牵头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时,应当预留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6.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在销售技能培训、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重点帮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7.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重点帮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根据当地实际对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间距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牵头单位:市烟草专卖局)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8.依托“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通信发展办)

9.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对达不到就业比例的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加大监督检查和信息通报力度。(牵头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10.落实“山东手造”推进工程,依托文旅文创资源,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1.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打造助残就业项目品牌。(牵头单位:市残联)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2.依托“如康家园”帮助不少于200名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居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探索推广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施“企业按比例就业+如康家园集中就业”模式就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13.开发“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600个,做好动态监测,巩固残疾人就业成果。鼓励就业困难残疾人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4.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16.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7.健全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建立全市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指导高校及早建立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8.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其纳入国家、省、市、校四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提高按比例就业安置率。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9.积极向省盲人按摩医院推送优秀盲人按摩技师,通过规范化培训不断提升我市盲人医疗按摩水平,推动视力残疾人就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0.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21.深入打造“齐鲁手创”盲人按摩服务品牌,鼓励执行《盲人按摩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奖补。(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2.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开展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学历+技能”培训,大力提升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学历层次和技能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2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专门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县级及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交流展示等活动。(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4.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按要求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在助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市属开发区和黄三角农高区对符合标准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5.支持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场地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化业务经办流程。(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26.充分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发挥安排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作用。各县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于2023年年底前分别培育1—2家劳动密集型福利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7.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分类开展精准培训。各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分别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等补贴。(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8.支持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积极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加强线上培训资源库建设,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通过高质量职业培训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创业能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29.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0.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单独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各项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积极谋划,细化措施,及时沟通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要全力配合,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抓好任务落实。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加大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市级“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等扶持项目。广泛宣传动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

(三)强化权益维护。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整治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骗取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参评先进个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每年12月5日前将落实本方案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情况上报市政府残工委。市政府残工委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2024年年底前,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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