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7
省市地区:海南,海口市
发文机构: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海府办规〔2021〕6 号
发文日期:2021-09-18
执行日期:2021-09-1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完善购房和人才落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政策调整事项。

(一)落户我省的人才。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方可购买第一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一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6个月,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

(二)未落户我省的人才。本人家庭在我省无自有住房,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三)非本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实行全区域限购。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须在我省无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四)离异人士。对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二、人才落户政策调整事项。我市人才落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类)在我市

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

四、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其在我市购买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

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按规定购房的,可凭购房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继续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的人才,可继续办理落户手续。

五、本通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政策。本通知政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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