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2)85号
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和省政府授权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批各地企业缴费比例的精神,经研究,同意有关市、县(市、区)2002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缴费比例如下:
一、有关市企业正常缴费比例:
杭州市22%宁波市20%
温州市18%嘉兴市20%
湖州市24%绍兴市18%
金华市19%衢州市21%
台州市17%丽水市19%
舟山市17%省社保中心20%
二、有关县(市、区)企业正常缴费比例:
余杭区21%德清县22%
安吉县22%长兴县23%
江山市22%龙游县21%
常山市22%开化县22%
龙泉市26%云和县24%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比例超过20%的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积极探求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途径,逐步降低缴费比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良性循环。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各地除对参保企业实行正常缴费比例或按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低标准缴费比例外,不得自行确定其他缴费比例。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