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1-12-06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359号
发文日期:2011-12-06
执行日期:2011-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59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伤或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包括到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此期间支出的伙食费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期间的住院天数进行定额补助,标准为15元/天。

二、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

交通费、食宿费是指工伤人员由于当地医疗机构的治疗技术、医疗设备等相关条件限制,需要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经当地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省社保中心同意,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

(一)交通费

工伤人员到统筹地以外就医往返可选择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不含出租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省社保中心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按实报销。

(二)食宿费

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天,省外50元/天;住宿费标准为省内150元/天,省外200元/天,凭据报销;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往返途中各限支付1天。

三、工伤人员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城市限杭州、上海和北京。

四、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调整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降门槛提额度,各地推出住房公积金调整优化政策 【趋势前瞻】放、扩、提、奖、便,国家医保参保长效机制公布 【你问我答】一文看懂!养老待遇资格如何认证?
2024-08-29 中智北京
【专题资讯】“高效办成一件事”之退休“一件事” 【趋势前瞻】健全养老保障机制,三中全会明确按“自愿、弹性”原则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 【你问我答】失业保险金领取知多少
2024-07-31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