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4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2-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改进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国家、自治区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第七条有关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本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结合实际,改进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充实职工门诊统筹账户资金支撑能力,确保在不增加缴费金额的前提下,提升职工门诊共济能力,实现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整体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第七条明确:2022年,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过渡期政策,做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实现待遇平稳过渡。南宁市结合本统筹区实际情况,坚持平稳过渡为原则,按照参保人群划分,统筹兼顾参保人群实际和国家、自治区定调的门诊共济改革方针,通过调整个人账户结构,由原来的“个人累积模式”转向“个人累积+互助共济模式”,在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发挥社会共济的功能。

(二)测算情况

2022年12月16日,自治区医保局印发《关于改进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3号),明确自2023年起,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定额划入,每年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即120元/人·月。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确保有关政策在我市平稳过渡,南宁市按照中区直驻邕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执行;同时,为确保有关改革的正向延续,明确2022年度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中未享受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为1448元,按照2.5%计算为36.20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层面有政策调整的,由南宁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南宁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主要考虑为确保保障制度的延续性,设置相适应的有效期限;今后国家对有关政策有进一步调整的,按相关要求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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