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经办工作,规范经办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防范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
(一)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和“一证一户”要求,为本区(市)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特殊情况需要登记的,须报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领导审核同意。
(二)登记时应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真实、有效的登记材料,完整、准确录入登记信息。
(三)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件中记载的经营项目分属不同行业风险类别的,按“从高从重”的原则核定工伤保险率费。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原则上应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办理登记,确定缴费基数及费率,除登记证件上明确标注“个体”的,不得以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及缴费。
二、关于参保信息维护
(一)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高对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从完善社会保险“大数据”、促进征缴清欠工作的角度出发,确保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注册信息及个人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杜绝信息录入及修改中的随意性,严禁录入与项目名称不相关或错误的信息。
(二)因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或办理异地转入等情况,使参保时间、建账时间等基本信息随之发生变化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予以维护更正,避免因关联业务未同步处理导致信息错误或不完整。
三、关于缴费基数申报
(一)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做好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工作,发现用人单位大部分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按相同数额申报等疑似未如实申报情形的,应当及时实施稽查。
(二)用人单位申请变更已缴费期间缴费基数的,必须经社会保险稽查部门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后方可变更,严禁在稽查部门未下达稽查整改意见书等稽查文书的情况下,修改及审批已缴费期间缴费基数。
四、关于社会保险退费
(一)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及社会保险费退收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险〔2007〕24号)文件规定的退费经办要求,严格审核参保人员的退费申请,严禁擅自放宽退费条件,违规办理退费。
(二)用人单位原因申请退费的,在职死亡未及时停保除外,应当由用人单位持退费申请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与职工本人现场签字确认后办理退费手续;职工本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因达到退休待遇享受时间未及时停保需办理退费的,应先由养老待遇审核部门确定待遇享受时间后再办理退费手续。
(三)个人原因申请退费的,应当由本人办理;因各种原因需由他人代办的,另须同时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申请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转移专管员制度,定期组织抽查,确保转移书面资料与信息系统中的转移信息相互核对无误。转移专管员应当提高责任意识,确保按书面转移资料准确录入转移信息,严禁任意修改、增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账户金额及缴费明细等信息。
(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转移专管员应当确认转入的资金来自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其他来源的转移资金,退役军人及未就业随军配偶以现金形式办理资金转移的,转移专管员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核实情况。
(三)对于在异地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再转入我市的,建立函证确认机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函方式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函证其补缴依据及相关补缴材料是否合规,依据函证确认结果确定是否接收其社会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已经办理了退休(职)手续,无法接续其社会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携带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将参保人员在我市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五)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及《关于参保人员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后补缴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险中心函〔2014〕4号)为在本市首次参保、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标识,严禁违规调整其临时缴费账户标识。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标识的参保人员,以补缴形式缴纳2010年1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的,原则上其临时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
六、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
(一)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初审及复审工作职责,对用人单位提报的补缴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加大对列入社会保险征信“黑名单”系统的用人单位的审核力度,重点核查补缴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经办人员在办理补缴业务时,应注意各险种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参保政策执行时间,亦不得早于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件上载明的成立时间;历年征缴规则的选择应与参保单位的缴费类型相匹配,严禁随意选择造成缴费金额核定错误。
七、关于参保资格确认
(一)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确认。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居(村)民委员会应严格审核参保居民的户口簿原件,严禁将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本市各学校应严格审核学生学籍,严禁将非本市学籍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审核儿童户籍及年龄,真实、准确填报儿童基本信息及父母信息,严禁将非在册、非适龄、非本市户籍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不满1年等不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确认。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居(村)民委员会应严格审核参保居民的户口簿原件,严禁将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三)非本市户籍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参保资格确认。交通银行等代收机构应严格审核非本市户籍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严禁将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四)上述机构是办理以上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做好参保登记工作,切实履行对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核责任,按政策规定留存参保登记资料备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为非参保范围人员办理上述社会保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欺诈法律责任。
(五)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八、关于退还多收滞纳金
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误收滞纳金,用人单位申请退还的,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填报《业务事项办理审核表》,经五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退还,严禁未经审批同意,擅自通过单位特殊退收等方法冲减滞纳金。
九、其他特殊业务经办要求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对单位特殊补退处理、五险明细维护、欠费核销、医疗年限一次性补缴退费等特殊业务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区)市的实际情况,分别建立专人负责制和层级审核制度,应将业务处理的原因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严禁经办人员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十、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市社保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负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管理工作制度,完善业务经办工作规程,指导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程要求做好征缴经办及服务工作。
(二)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征缴经办工作规程的落实工作,加强对日常经办工作的管理,注意发现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各业务环节经办风险,层层落实岗位职责,根据岗位特点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严禁既经办、又审核情况的发生。
(三)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对信息系统业务事项审批制度的重视程度,复审人员因各种原因忽视系统审批,使审批制度流于形式的,依据其审批授权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每季度对异常业务监控程序检索的异常业务数据进行复核,对查实的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故意隐瞒、不及时上报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征缴经办工作中产生和留存的业务资料完整、及时地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报送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资料,其他网上经办业务资料,由用人单位归档备查。
(六)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照自身岗位工作职责,严格依据征缴经办工作规程的要求做好具体经办工作,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工作技能,确保所经办业务合法合规、业务处理准确、留存资料齐全;应妥善保管本人印鉴及一体化信息系统登录密码,按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定期更换登录密码,严禁将本人印鉴、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交由他人使用;应提高责任意识,对于违规违纪经办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