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起付线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社区医疗机构200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5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在此基础上降低20%。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无起付线。
住院报销比例:
人员 | 医院级别/分档区间 | 起付线-1万 | 1万-40万 | 40万-60万(大额) |
在职人员 | 三级医疗机构 | 85% | 88% | 90% |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90% | 93% | 90% | |
退休人员 | 三级医疗机构 | 88% | 91% | 90% |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93% | 96% | 90% | |
建国前老工人 | 三级医疗机构 | 93% | 96% | 90% |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98% | 100% | 90% |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刷卡(码)即时结算。参保人只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
二次报销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二次支付。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上不封顶。符合二次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在出院结算时自动享受二次报销待遇,无需任何申请手续。
大病报销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予以支付,支付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