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参保人住院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如何规定?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1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青岛参保人住院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如何规定?

我市参保人异地联网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就医地报销范围(医保“三个目录”),以及参保地(我市)报销政策执行。未能联网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回我市手工报销,执行我市医保“三个目录”及报销政策。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省内、跨省住院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超过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备案后不满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备案前的异地医疗费以及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以外的医疗费,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省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比本市同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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