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一、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
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榆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09.67元的三倍,即15329.01元/月。(见附件)
三、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最高缴存倍数、比例不变。
四、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