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呼和浩特)

本站发布时间:2018-06-27
省市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发文机构: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6-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中心决定于2018年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38号)内容,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7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3倍, 月缴存额上限为3786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暂按上年度最低缴存基数标准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同时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阶段性降低企业缴存比例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新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于开户时自行选择确定,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

三、个人缴存

个人缴存者(含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新市民”群体)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存基数按照“2017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1-3倍(须为整数倍)计算,缴存比例为10%--24%(须为偶数),月缴存额下限为52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786元。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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