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点就医:已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在非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持卡结算:参保人员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算时通过刷卡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因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