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一)异地转入职工应自转入我市之日起,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可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工龄均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职工转入我市时,转出地未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其转入我市之前有关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四)职工转入我市时,转出地已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且职工自转出地制度实施时按规定连续足额参保的,其在转出地制度实施前有关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未按规定在转出地参保或缴费中断的,应按照我市医疗保险补缴政策补齐自转出地制度实施时至转入我市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在转出地制度实施前有关年限方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规定,“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为同步解决我市部分异地转入职工需要补缴因政策改革时间差造成的断缴年份费用,参照厅字〔2019〕3号文件规定,我市调整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以转出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依据。《通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