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6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6-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此次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调整?

答: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

二、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6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60元提高到1640元。

三、此次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如何调整?

答: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08元。

四、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五、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六、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申请时间在2023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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